第296章 遗嘱
他们还理直气壮的说:很多人借他的钱,也不还钱,反正他的钱都花不了,谁还想着还给他。
有村民甚至恬不知耻地表示:“祝之文啊,你穷的时候我也没亏待过你,你现在有钱了,借我点钱呗,就20万。”
祝之文自己也说,因为借钱的问题,他确实得罪了人。
那些人觉得大衣哥挣得钱多,理直气壮的说不还。
甚至就连村支书都让大衣哥捐建学校,大衣哥没捐,于是就觉得他是为富不仁,忘恩负义。
同村村民们竟然还说:“我们借这点钱对他是九牛一毛,他要想叫俺们说他好,就为庄上每人买辆小轿车、一人再给1万块钱。”
这就是同村所有人的想法!
总之,你有钱了不给村里人,那你就是白眼狼!
一些人农村人就是见不得别人好,都喜欢贪便宜。
而且经常喜欢用道德绑架。
这种人已经不能用无耻来形容了。
反正在他们眼中,人不为己天诛地灭,捞不到就算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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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什么?就凭我是你叔公,是你爷爷苏老三的亲弟弟!你说这房子有没有我的份?”
“还有,你这小杂毛既然回来了,也不知道先来给我们村里这些长辈磕头行礼,还有没有点礼貌?”
“怎么,仗着自己在外面赚了点屁钱,就把老祖宗的规矩抛到脑后了?我告诉你,就算你再有钱,死后也要落地归根,迟早是要进村里祠堂的,要进族谱的!”
“谁敢不守规矩,我就让他进不了族谱!”
苏寒的叔公对着苏寒颐气指使地说道。
在这种封建气息浓郁的村子,这些老人秉承着祖宗规矩,动不动就用祖宗规矩来压人。
偏偏很多人都吃这一套。
那些上了年纪的村民一听苏寒叔公不族谱和祠堂供奉都搬出来来,个个都缩了缩脖子,他们都很怕自己不能上族谱。
苏寒听到叔公的这番话,却用一种嘲讽的表情看着他。
“我记得,你是我祖爷爷的私生子吧?我祖奶奶是我祖爷爷的原配,她生的大儿子就是我爷爷。”
“后来,我祖爷爷又娶了一房小妾,你这个叔公就是那个小妾生的,虽然说是我爷爷的亲兄弟,但却是同父异母的庶出儿子。”
“而这栋老宅被我祖爷爷留给了我爷爷,你却早早地被我祖爷爷赶了出去自立门户。”
“所以,这栋祖宅跟你有一毛钱关系?”
苏寒的这番话,让全场所有人脸色皆变。
在场的这些村民,年纪都比叔公叔公小了不少,就算一样比他大的,很少也知道当年的这些事情。
毕竟,苏寒祖爷爷那个年代,可是处于民国!
这么久远的事情,大家早就不记得了。
整个村子知道苏寒叔公是个小妾生的儿子这个秘密的不超过三个!
然而,此刻却被苏寒一语道破。
而此时苏寒叔公的脸色涨的通红,跟猪肝一样难看。
他用颤抖的手指着苏寒大骂道:“小……小畜生,你在说什么?我怎么可能是庶出的儿子,我可是跟你爷爷一样的亲生儿子!”
“我从小生活在这个祖宅,后来分家才独立出去,这栋房子是我父亲的,我怎么就没有继承权了?”
“你这个小崽子少在这放狗屁!房子不仅是我的,而且还是全村人的,你这个离开村子十几年的外人才没资格继承这栋房子!”
苏寒叔公被他一语道破身份秘密,感觉颜面尽失,气急败坏地指着苏寒破口大骂起来。
而且,他拒不承认自己是庶出的身份,反而说苏寒才没有那个资格继承祖宅房产。
“我有没有资格可不是你这个老东西说了算,而是要法律说了算,该是我的就是我的,你就算强取豪夺都没用!”
苏寒冷笑一声。
然后对着旁边西装革履,带着近视眼镜,拿着公文包,一脸文质彬彬地中年男人道。
“陆律师,把我爷爷当年离的遗嘱念一下,再给这些文盲普及一下【华夏继承法】。”
“好的,苏先生。”陆明律师马上从公文包里拿出一份黄橙橙的纸张,看上去有好些年头了。
这张纸,就是当年苏寒爷爷立下的遗嘱。
一式两份,苏寒家和苏建军家各持一份。
看到苏寒拿出遗嘱。
叔公眼睛都直了,恨的牙痒痒,恨不得冲到苏寒面前把遗嘱撕掉。
可惜王忠他们这些保镖可是在一旁虎视眈眈。
他一把老骨头别说从苏寒手中抢走遗嘱,就连近苏寒的身都做不到。
于是。
陆律师当着众人的面,将遗嘱的内容念了出来。
遗嘱
立遗嘱人:苏振东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27年2月15日
遗嘱执行人姓名:苏建军、苏爱国。
由于担心本人去世之后,家属子女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执,故本人特请金律师作为见证人。
本人于:1996年5月12日在江海市立下本遗嘱,对本人所拥有的财产作出如下处理:
一、财产情况
本人名下目前共拥有房产【一】处,其具体情况如下。
临江村老家祖宅,总占地一千平(其中祖宅四百平,花园六百平)
其中祖宅中还有若干价值珠宝首饰,将交给公证处公证。
二、财产继承
本人去世之后,上述所列举的房屋和钱财珠宝均由大儿子苏建军和二儿子苏爱国共同继承,共同平分!
作为执行人,代为执行本遗嘱。执行人出于诚实、信用、勤勉义务执行本遗嘱且经继承人同意所所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均由继承人承担。
本遗嘱一式两份。
一份交苏建军。
一份交苏爱国。
本人在此明确,订立本遗嘱期间本人神智清醒且就订立该遗嘱未受到任何胁迫、欺诈,上述遗嘱为本人自愿作出,是本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示。
本人其他亲属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继承人继承本人所有的上述房屋进行干涉。
见证人:金律师。
立遗嘱人:苏振东
日期:1996年五月12日。
随着陆明律师将这份遗嘱的内容念出来,在场所有人脸色都变了。
尤其是听到那句话。
本人其他亲属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继承人继承本人所有的上述房屋进行干涉!